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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物洗染、熨烫等加工;对于服装使用标识不准确而顾客仍然坚持以服装使用标识进行加工的, 由于洗涤标识的误导, 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甚至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责任。第十四条衣物制作及质量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造成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的,经质检机构检验证明, 经营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消费者提供购衣凭证, 经营者应协助消费者向责任方进行索赔。第十五条消费者送洗的衣物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存在不可预测、有潜在变化的情形: 如虫蛀, 洗涤后出现掉毛、破损、露底、现洞和破损面积扩大的; 羽绒服、棉衣正常洗涤后里料异味外渗, 填充物污染面料的; 裘皮衣物洗涤后,出现面料反面或者内里填充物污染面料正面等现象的;原有化学腐蚀的及化学补衣, 正常洗涤后暴露出来的。(二)特脏污物处掩盖的顽渍、污渍腐蚀面料,在正常洗涤后明显暴露或破损的。(三)窗帘经长期晾挂,阳光长期照射造成面料自然脆化,经正常洗涤后出现破损的。(四) 收衣时已注明潜在可能会发生的问题,如: 羽绒衣洗后起泡脱胶; 不同面料的拼色衣服洗后渗色或搭色等。第十六条消费者超过服务合同约定取衣期限 30 天的, 经营者不承担免费保管义务。逾期取衣的, 每件衣物逾期一天收取保管费 1元, 衣物有洗涤质量争议的除外。经营者未能按服务合约期限交付衣物的, 则每件衣物逾期一天按 1 元计付违约金给消费者, 有质量争议而在协商过程中的衣物除外。第十七条在洗染服务中发生的难以认定的争议问题,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约定,送洗染质量鉴定委员会或其它有资质的机构鉴定,鉴定费由送鉴者先行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第十八条若发生洗染消费争议,经营者应主动与消费者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当地洗染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协调解决;或向当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十九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或地方相关法规及标准相违的,以上述法规和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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