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于提高调解的成功率。而且,特邀调解员在时间安排上比较灵活,能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时间进行考虑,调解后的自动履行率会更高。此外,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等参与调解具有一定的行业监督效应,更有利于调解协议的执行。此制度使商事案件的解决有利于促成双方当事人的“双赢”,使当事人自觉自愿地履行法律义务,使商事案件的解决达到公平和效率的良好契合点,更加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有利于法院审判资源的节约和审理案件效率的提高。Р3、对比ADR(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Р国外ADR主要局限性在于实体法和程序两方面都缺乏规范性和制度的保障,强调快速解决纠纷可能导致出现“廉价的正义”以及可能侵害当事人诉权进而侵蚀国家司法权。而特邀调解员制度可以较为妥善地解决ADR制度的以上问题。首先,该制度对于调解员的角色定位比较清晰,将其定位为法院委托的行业人士,调解在法院的主导下进行,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可以得到充分保证。其次,调解的案件经法院审查后出具调解书,确保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避免了民间调解协议在效力上的不确定性。最后,由于当事人一开始就有权拒绝该制度启动,因此不必担心该模式会被滥用或者损害当事人的诉权。Р(三)商事特邀调解制度未来发展方向Р肯定成绩的同时,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调解员均为知名企业家或是行业权威人士,人数以及个人可控时间上的劣势制约了纠纷调解的完成数量;二是当事人一方是国有企业或机构,调解实施较为困难;三是目前配套机制尚不健全,缺乏相应的工作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四是只有律师参加的调解往往成功率较低。和任何事物的发展一样,调解模式在发展的不同阶段都会不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发现问题并且清醒地认识到问题,才能有效解决问题。目前,最高院已会同全国工商联展开对商事调解与诉讼衔接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将重点关注如何做好诉调衔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为企业创造和谐发展环境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