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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及占用公共部位纠纷解决案例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53KB

文档介绍
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小区内住宅共用部位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根据所有权的基本含义,业主当然地可以使用共用部位,但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共有权和使用权。本案中,业主王某未遵守物业共用部位使用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楼梯通道堆放木料,其行为侵害了本楼其他业主的所有权和使用权。3、王某的行为对孙某构成侵权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因而须就所产生的损害负担赔偿义务的行为。侵权行为的构成需具备四个要件:有违法性侵害行为、有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本案中,王某违反物业共用部位使用的有关规定,擅自占用共用部位用于堆放木料,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是违法性侵害行为;王某堆放的木料倒塌砸伤孙某并致死,使孙某的生命权受到了损害;王某在共用部位堆放木料的行为与孙某人身受到损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王某违反规定在共用部位堆放木料,主观上具有过错。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侵权。《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根据该规定,王某应当赔偿孙某子女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因此,孙某子女还可以请求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4、孙某家人亦可根据相邻关系请求王某赔偿《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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