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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房地产法律纠纷与解决.ppt (恢复)

上传者:梦溪 |  格式:pptx  |  页数:39 |  大小:35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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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除名、开除的,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4)当事人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邻里纠纷。(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1998年3月,陈某依法承包了某村8亩旱地用做果园,种植火龙果。《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为3年,承包使用费为每年1万元。同年9月,陈某种下的火龙果开始结果。因火龙果为稀有新品种,行家估计陈某的果园的火龙果当年收入将至少4万元。同年9月10日,当地县政府因道路建设需要,经上级批准,征用包括陈某承包的旱地在内的土地50亩。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统一发放给了某村,并要求某村在2个月内处理好地上作物,将土地交付给工程队入场使用。陈某的火龙果因此颗粒未收。某村按被征用土地的受偿比例将3万元青苗补偿费支付给陈某,并通知其解除承包合同。陈某认为自己的果园至少应补偿10万元,某村则主张补偿标准是上级定的,与该村无关。于是,陈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某县政府,要求县政府提高青苗补偿费至8万元,并赔偿因县政府侵害承包经营权所造成的损失5万元。?问题:根据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分析:(1)人民法院不应受理陈某要求提高青苗补偿费的起诉。因为建设的青苗补偿纠纷属于行政管理关系,其被管理相对人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某村。陈某不是相对人。(2)要求县政府赔偿侵权造成的损失的起诉应当受理,但应驳回其诉请。因为县政府并未直接介入陈某与某村的承包经营关系,没有侵害其承包经营权。至于陈某与某村解除合同的补偿问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及合同约定处理,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与县政府无直接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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