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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常见法律纠纷的解决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ppt  |  页数:62 |  大小:1128KB

文档介绍
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Р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的计算Р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Р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的分配Р[案例]?张某生于1995年12月,系某村村民。2003年12月,某开发区管委会因建设需要,征收耕地145亩,其中张某所在第4村民小组被征50亩,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210万元。在对该笔款项分配时,按1994年承包土地人口平均分配,每一承包人口分得1.2万元,张某因在1994年土地承包调整时尚未出生未获分配。张某父母为索要征地补偿费而依法起诉。?被告村委会辩称,该笔土地款是4组村民开会研究分配的,是村民自治。征地时县国土局、开发区是按1994年承包土地人口计算的,不是按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计算的。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人或使用者对被征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的损失的补偿,安置补助费的对象是被征土地的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对新增人员不予考虑。因此刘某不应享有该款的分配权。?2004年6月30日,法院审结此案,判令被告给付刘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计1.2万元。Р[法律分析]?这是一起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农村集体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即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共同共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必然导致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使集体组织的每个成员丧失土地所有权,由此所获得的补偿,应归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土地给予的补偿,属集体经济组织共有财产。?刘某系4组村民,虽然没有承包土地,但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应当享有平等分配的权利。村民的自治权不能对抗公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对刘某要求村委会给付征地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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