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 7月1 日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工资负增长时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方案, 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 由其原用人单位、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或者直系亲属, 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 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 有指定收益人的, 发给其指定受益人; 无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第五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为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下列来源: (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四)依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上级补助的调剂金;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和财政补贴。第二十八条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 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 项规定的基础养老金、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过渡性养老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高出原规定计发数额部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正常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二) 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 项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生活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以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者余额中, 按照个人账户未做实部分所占全部储存额的比例分摊的费用; (三)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参保人员 1996 年1月1 日前缴费年限每满1 年发给2 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次性养老金; (四)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丧葬费; (五) 支付给本规定实施前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定期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