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总承包招标;(三)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规定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其他项目。第三十一条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的价格、技术、质量、品牌,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结合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择优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方法、数量等作出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一)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二)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三)投标人少于3个的;(四)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无法满足项目工程规模的;(五)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六)评标委员会认为按照评标办法,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原因重新招标且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资格要求不高于法定最低标准和要求,申请人仍少于3人的,招标人应当优先邀请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或者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投标人存在通过资格预审不获取招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或者中标资格,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经改正后方可继续。第三十四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二)组织资深专家评审;(三)组织召开听证会。资深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可以作为处理投诉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