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扣除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十一、关于征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问题《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 1999 年第 259 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 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 200 0 年第 14号令)第十五条对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以上两个规定中征收的滞纳金,都是针对单位没有及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单位没有及时为职工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实施的行政处罚,因此原则上不应征收职工个人的滞纳金。但如果由于职工个人主观原因导致单位不能及时为其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二、关于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问题根据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多缴多得”的机制,城镇个体劳动者也可以根据本人收入情况,选择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 60%--100% 之间的任何比例作为本人的缴费工资基数。十三、关于国有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问题《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 破产债权。按照这一规定,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列入第一清偿序列, 破产企业在破产财产清偿中应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经地方依法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通过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仍不足清偿部分,应当由当地政府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方式予以解决。当地政府当期承担确有困难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做出分期偿还计划,签订协议期间职工达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