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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93号令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4KB

文档介绍
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Р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从预存款账户中将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给本人,Р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Р(一)将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二)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期代缴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Р第三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Р第三十三条 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补偿费,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Р第五章 法律责任Р第三十四条 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Р(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虚假凭证的;Р(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Р(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Р第三十五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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