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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158号令)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26 |  大小: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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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四)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   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比例支付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   本条第一款所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第五章 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七条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按比例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但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除外。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月3元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每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不足支付时,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缴费比例、缴费金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实行全市统筹,单独列帐,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按照下列办法支付:  (一)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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