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将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第四十六条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以及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违反本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克扣工资,是指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外,企业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以及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第五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工资支付与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主题词:劳动企业工资规定抄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顾问。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7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