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遇有突发事件故意逃避,知情不报的; 4.3.3.5 未经公司最高管理者允许而为其它公司、机构或私人工作的; 4.3.3.6 工作时间干私活、窜岗、睡觉、怠工或擅离职守的; 4.3.3.7 工作不服从分配、扰乱秩序、侮辱同事、妨碍他人工作的; 4.3.3.8 品行不端、行为粗暴屡教不改的; 4.3.3.9 拒绝接受主管人员或上级正常的工作检查的; 4.3.3.10 任何时候有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的任何行为的。 4.3.4 员工处罚种类和标准 4.3.4.1 能衡量经济损失大小的, 如属非故意行为, 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大小处罚(公司可指定专家评定小组评议): 1000 元以下口头警告一次; 1000 元至 5000 元以下的一次处罚 50~ 500 元, 记书面警告一次; 超过 5000 元至 1 万元的处罚 500 元~ 1000 元, 记小过一次; 超过 1 万元至 5 万元的按 5% 提取罚金, 记大过一次; 超过 5 万元的按损失大小处罚金 1000 ~ 5000 元,并免职或解除合同。 4.3.4.2 不能直接衡量经济损失大小的, 如属非故意行为, 经济损失参照 4.3.4.1 条进行, 其它按工作损失天数处罚: 工作损失 1 个工作日以下的, 记书面警告一次; 工作损失 3 个工作日以下的, 记小过一次; 工作损失 5 个工作日以下的, 记大过一次; 工作损失 5 个工作日以上的,免职或解除合同。 4.3.4.3 经济损失或工作损失如属故意行为,按一般故意、轻度故意、重度故意、严重故意处罚如下:经济损失 1000 元以下或工作损失 1 个工作日以下的,属一般故意,按非故意损失加倍处罚,给予记小过一次;经济损失 1000 元至 1 万元的或工作损失 3 个工作日以下的, 属轻度故意, 按非故意损失加倍处罚, 给予记大过一次; 经济损失 1 万元至 5 万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