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验收。(八)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在合同项目验收合格后, 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并进行合同录入, 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 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 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支付资金。第八条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 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应将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副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等采购资料保存完整, 以备财政部门检查。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第九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季、年报。执行情况包括每个采购项目执行数量及规模、执行单位及项目内容、项目采购时间及方式、代理机构和信息发布等执行情况、答复质疑情况、书面工作总结等。报表应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前后衔接。第十条财政部门将定期和不定期对部门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监督检查和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6—(三)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 (四)部门集中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十一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在公开招标开标前, 应当通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视情况对重大、难点采购项目实施现场监督。第十二条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集中采购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加强内部管理, 建立健全工作规程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切实履行职责。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在接受财政部门对有关政府采购活动的调查和处理时, 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三条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暂停一定期限部门集中采购业务,并责令其进行整改。第十四条部门集中采购依法接受审计、监察机关以及社会的监督。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