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第十三条使用单位自行采购的,每月初将上月自行采购项目汇总制表报办公室复核。第十四条采购单位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办公室及采购单位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定标文件、合同文本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三)采购方式;(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六)废标的原因;(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第三章采购审批第十六条物资采购单项金额1000元以上的,应书面请示公司领导(董事会和其他会议决定的,凭文件或会议纪要),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经公司总经理审批,10000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经董事长批准,200万元以上需经董事会批准。第十七条采购请示经公司领导批示同意后,采购者要填写《物资采购审批表》,然后按采购程序办理;询价采购的,报办公室询价,询价时间:一般情况下,采购金额2万元以下,三个工作日;2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五个工作日。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第十九条财务部门在办理物资采购报账手续时,要进行审核,采购者必须按以上要求提供有关采购资料,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办理物资采购报账手续。第二十条采购工作接受监察、审计、财务和出资人、职工的监督。各有关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和制度。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