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15-20 年 20年以上医疗期月数 3669 12 18 24 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一)重大疾病和精神疾病:符合《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第四点所指定的 15 种疾病的和已确诊为精神障碍疾病不能从事工作的, 经审核, 从提交疾病证明书当月起, 病假期间应发工资按比例发放。 2 应发工资发放比例病假时间 2 个月以内 3~6 个月 7 个月及以上工作年限不满 10年 100% 90% 70% 10 年及以上 100% 100% 80% (二)其它疾病:除上述第 1 条之外的疾病,按以下规定执行: 应发工资发放比例扣发金额病假时间 6 个月以内 7 个月及以上工作年限不满 10年扣工资 30元/天应发工资按 70% 发放 10~ 19年扣工资 25元/天应发工资按 80% 发放 20~29年扣工资 20元/天 30年及以上扣工资 15元/天(三)在编人员工作年限按工龄计算,聘用制人员按院龄计算, 病假时间为连续病假或一年内累计病假。三、当年年休假、探亲假都休完的前提下,本人因病休当月应发工资、劳务费、各种津贴之和不足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不足部分以疾病救济金形式发放。四、本办法自 2014 年 10月1 日起执行。备注: 15 种指定疾病( 手术)为: 1. 原发性肝癌、肺癌、胃癌、肠癌、鼻烟癌、乳腺癌、宫颈癌等各种原发性恶性肿瘤; 2. 终末期肾 3 病(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3. 颅内原发肿瘤摘除术; 4. 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5. 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6. 非典型肺炎; 7. 异体心脏、肾脏、肝脏、肺、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8. 再生障碍性贫血; 9. 急性或亚急性重型肝炎; 10. 四肢瘫痪; 11. 主动脉手术; 12. 致病性人禽流感; 13.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4. 严重三度烧伤; 15.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