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的范围等。这种审查也是防止公民、社会组织滥用诉权,避免国家诉讼资源无谓浪费的重要手段。 РР 2.检察机关以准原告身份参与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Р 检察机关除了可以以原告身份直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外,还可以以从当事人身份参与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比如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受环境污染损害的公民、法人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检察机关作为从当事人,造成污染的责任人或对环境污染监控失职的行政机关为另一方当事人。在这类诉讼中,检察机关通常处于准原告的地位,协助原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有权提出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联合原告或者单独提出上诉。 Р (三)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Р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应当以被告举证为主,检察机关主动取证为补充,而不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样,与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也是一致的。现行行政诉讼法将举证责任归于被告是基于两方面原因:第一,原告在证据的保存与收集方面的能力弱于被告,为实现诉讼的公平,将举证责任归于被告;第二,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中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行为”的规则,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有合法依据,如果该行政主体在诉讼中不能举证,表明其行政行为没有依据,则必然是违法的。而检察机关的举证能力较之行政主体并不弱,这样,将举证责任归于被告的第一个原因不存在了,但第二个也是更为根本的原因依然存在,因而,仍应当以被告举证为主。而且,检察机关还承担着繁重的刑事公诉任务,在不影响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提下应当尽量减轻检察机关的负担,所以,不应当由检察机关负主要举证责任。但为了使检察机关面对被告的证据不至于无能为力,在以被告举证为主的同时,检察机关应当享有基于其自身特殊性质的一些诉讼权利,如收集证据、传唤证人、鉴定勘查等,以有力质疑被告的证据,真正起到法律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