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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毕业论文外文翻译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103KB

文档介绍
因素。从本质上说,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的提出源于环境的整体性,正是环境的这一特性决定了任何对某一资源或某一区域环境的损坏,都将可能遭致对环境整体性的破坏,任何一个污染行为,都将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害公众潜在的环境利益。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必须以最大限度的保证环境公益的实现为标准。Р放宽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以便所有有志于环境公益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均有资格以诉讼的形式实现对环境公益的保护。以最大限度的实现环境公益为标准来确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这就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摆脱现有诉讼法中对原告资格的诸多限制,将尽可能多的人吸引到环境公益保护中来,以期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环境公益。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范围Р 一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针对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的诉讼中,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只要他与环境污染者、自然资源破坏者的行为有一定利益关系,不管这种利害关系是实际已经存在还是可能发生在将来,只要能证明有这种利益关系,都有权提起诉讼。赋予每个公民防治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的权利,能够更好的防范危害的发生,维护我们共同居住的生态环境。Р 二是环境保护公益组织。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竹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指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由此可见,环境保护公益组织一般意义上可以界定为,由民间团体、个人依法建立Р和参加并有自己独立的章程、组织机构、决策程序和独立资金来源的非赢利性组织,主要从事环境保护的公益性活动的社团。公民个人在环境保护诉讼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民间社会团体的环保组织蓬勃发展,成为与政府和市场抗衡的第二种力量,并因其公益性、专业性、志愿性、民主参与、多元利益代表性等,能更有效的解决复杂的环境问题。因此赋予环保公益组织环境公益的诉权,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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