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影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监督刚性必然会受到影响。而检察机关虽然可以提出诉前检察建议,但检察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往往是诉前建议发出后,相关行政机关不按照检察建议的内容履职,即便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益诉讼,最后法院也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但由于后续没有更有力的监督手段,相关行政机关仍可能置法院判决于不顾,势必会使公益诉讼流于形式。如何提升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的后续监督力度,就是当前亟需考虑的。一方面,可以通过与监察委员会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增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监督刚性。监察委在查办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时,对其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或行政机关导致的公共利益受损的案件线索,定期向检察机关移交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发现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也要及时向监察委移交。通过双向移送机制,可以更深层次的推进公益诉讼和反腐败工作。另一方面,加强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环保执法部门、环保社会组织等的沟通配合,完善多方联动机制,牢固树立起“一盘棋”思维,对工作中发现的破坏xx经济带生态环境的现象及时转移线索,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破坏程度。Р(四)减免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经济压力,健全机制Р减免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费用,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当事人进行诉讼,尽管以实现正义为其最高目标和根本要求,但是如果诉讼成本太高,而获得的现实利益又极为有限,无疑会对本就处于探索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生态环境公益性案件本来涉及面就非常宽泛,案情较为复杂,证据获得的技术性要求很高,由此可以预先计算的诉讼费用、取证费用和鉴定费用必然非常高昂,如果按照现行的一般诉讼费用收取方式无疑设置了一个门槛,使得诸多有志维护公益,为生态环境保护贡献力量的潜在起诉人望而却步。为了方便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起诉,有必要对此类案件的诉讼费用进行一定程度地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