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万方数据(四)研究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价值研究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对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第一,以全面保护公益为目的。民事公益诉讼往往关系到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并不是某一个人的利益,但是因为修订之前的民事公益诉讼法要求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这个规定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有志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众和组织没有资格提起诉讼,而直接利害关系人因法律意识淡漠,以及法律知识的匮乏,也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因此民事公益诉讼鲜有成功的,影响力巨大的案例。“在美国的诉讼文化中,公共利益历来就经常是通过私人诉讼方式实现的,公共政策得到执行的最佳方式是通过私人来提起民事相关案件的形式实现的”。8所以,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的确立有利于维护社会公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第二,以维护公民权利为目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并且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权管理国家事务。因此,明确原告主体资格有效的维护了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建设,在遇到社会公众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作为公民能够有资格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权利,维护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并可以通过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来为公民权利服务。第三,以防止出现滥诉为目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原告主体资格扩大,这并不能说明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任何人都享有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随着我国社会公益案件的增加,如果有人打着维护社会公益的旗号,进行公益诉讼,那么势必会影响正常的司法工作,扰乱了国家的司法秩序。因此,必须加强重视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确立工作,防止出现滥诉行为。8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264万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