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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讲座

上传者:梦&殇 |  格式:ppt  |  页数:36 |  大小:154KB

文档介绍
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Р观点三: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与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行政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Р观点四: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或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认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赋予诉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所提起的,直接以公共利益为诉讼目的的行政诉讼。我赞同!Р特征一:原告与被诉的行政行为不一定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根据传统的行政“诉讼利益”理论,原告只能就与自己权利或法律上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事项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与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无权提起诉讼。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原告与被诉的行政行为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是行政公益诉讼区别于普通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Р特征二:被诉的对象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制定普遍性规则的行为,对同类事项可以反复适用,因而更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而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因此,凡是侵犯公益的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均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诉对象。被诉的对象是行政行为,这是行政公益诉讼区别于民事公益诉讼等其他公益诉讼的重要特征。Р特征三: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行政公益诉讼以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为目的,主要表现在向法院诉请撤销行政主体损害公益的行为、诉请行政主体查处损害公益的行为,以及诉请行政主体履行其他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等。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这是公益诉讼区别于私益诉讼的显著特征。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需要通过行政诉讼保护的公益种类和情形很多,大致可以分为国家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或者群体公共利益以及公平竞争的公共秩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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