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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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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2012 民诉法未出台前的相关案例案例 1: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李华荣等环境公益诉讼纠纷案—环境公益诉讼中行政主体的作为义务(( 2009 )锡法民初字第 1216 号) 【裁判要旨】因违法行为造成国家财产及环境公益损失,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既未作出行政处罚又未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判令该行政机关对致害人履行恢复环境义务负监管责任。【审判】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1】之规定,判决: 被告李华荣、刘世密在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在无锡市锡山区农林局指定范围内共同补种意杨树 19 棵(相同树龄), 并从植树之日起管护 1年6个月。补种树木及管护期间,由无锡市锡山区农林局负责监督。 宣判后,环境公益诉讼人、被告李华荣和刘世密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一) 2012 民诉法未出台前的相关案例案例 2:蔡长海诉被告龙兴光水污染责任环境公益诉讼一案( 2012 )清环保民初字第 3号【案情简介】被告龙兴光偷排有毒化工废液,严重污染了环境,其虽被环保法庭以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了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同时污染环境罪并处罚金 10 万元。原告鉴于其作为“贵阳市绿色江河全民保护行动”志愿者,以保护东门河、猫跳河及相应流域水环境为已任,原告认为对于被告处以 10 万元的罚金并不足以修复被破坏的水环境,特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龙兴光承担环境污染的治理费用 107.3 万元,该赔偿款付至清镇市环保局环境公益资金专用账户, 用于治理被告所损害的水环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审判】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龙兴光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款人民币 30 万元(该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支付至清镇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公益资金专用账户); 二、驳回原告蔡长海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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