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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公益民事诉讼考察报告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果仅仅是某个或某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则一般不构成公共利益。(三)前置程序有人主张,为防止公民滥诉,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应设立前置程序,但是前置程序具体包括哪些程序及如何行使,又有不同的观点,如将强制性行政告知作为前置程序,将公民向检察院举报作为前置程序内容;如果环境侵权人在书面送达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仍未停止侵害的,相关原告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有人主张,为了保护环境公益,产生示范效应,公民、环保团体或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四)诉权处分在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中,有人主张原告享受一般普通民事诉讼原告的权利。但有人认为,原告起诉的主要目的是为保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因此,应对原告的诉讼处分权作出限制,但对诉讼处分的范围又有争议,如原告能否撤回起诉,能否与被告和解;而且,公民、社会团体与检察院作为不同的原告,诉讼处分权的限制又不同。(五)举证责任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但是是否一切环境公益民事诉讼都由被告举证。在某些情况或案件中,原告是否也应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一般来说,被告较原告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就要强调被告的举证责任。但是,如果检察机关作为诉讼原告,在调查取证方面拥有比一般原告更多的手段,是否可以减轻被告的举证责任。(六)诉讼费用承担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一般牵涉面较大,诉讼过程复杂,所需费用往往为公民个人所难以承受。所以我国有必要在诉讼费用分配方面向原告倾斜,在相关法规中对诉讼费用的分担作有利于原告的规定。但是,是全部免费还是适当减少诉讼费;如果减少诉讼费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收费;诉讼费应当如果分担;检察机关作为原告起诉是否应预交诉讼费;原告是否可以进行奖励,奖金是由国家还是由被告承担的赔偿款中予以支付。(七)判决的执行检察机关是否能够请求环境侵权人赔偿;赔偿款按照什么标准确定;被告向哪个单位支付赔偿款,如环境损害人、检察机关、国家财政、环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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