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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59KB

文档介绍
,环保社团具有独立的财政系统,不依靠于政府,在面对政府作为侵权主体时,可以做到公平公正,不因政府掌握了其财政资源而受制约。第三,环保社团内具有专门从事环保研究事业的业内人员,对于专业性问题能较好的认识和处理,便于诉讼的开展。第四,环保社团是由普通公众自发组建的,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深入群众了解到事实情况,能得到大众的积极配合,便于诉讼的开展。Р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其缺陷在于:第一,整体环境方面的影响。环保社团要想能够普及开来,最重要的就是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要有愿意从事到这一事业中来的社员。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来,在我国较为发达的地区,这一社会环境还是比较良好,但对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公众对于环保社团的认知度和参与度水平还比较低,但也恰恰是这类发展较为落后,但自然生态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更容易受到环境侵权,这样一来就不利于当地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第二,环保社团的资金来源不足,没有稳定的资金支持。一方面可能造成社团内的成员没有足够的经费开展活动,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当环保社团面对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时丧失其中立性。第三,社会团体从本质上讲仍然属于民间公益组织,但其所面对的环境侵权主体可能势力强大,包括一些大型的国有企业甚至是政府部门,当面对这些主体时社会团体是否有足够的胆量和勇气与其对簿公堂,并且当胜诉之后是否会给自身带来一些麻烦不得而知,因此,社会团体能否在面对这样一些侵权主体时能有所作为令人担忧。Р(四)公民个人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优势与缺陷Р公民作为最广泛的社会群体,如果面对环境侵权事件,每个公民都能挺身而出,捍卫和保护自然环境免受破坏,那么对于侵权者而言,就会面对巨大的阻力,使之不敢轻易地破坏环境。蔡守秋教授也认为,“所有的公民和环境保护群众组织都有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对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政府机关,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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