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率。Р第十九条 符合项目准入条件的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完成60%以上,经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办理《国 有土地使用权证》。Р第二十条入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和用地范围;如需改变,应重新办理有 关手续;擅自改变的,依法予以处罚。Р第二 条 入园企业必须按规定建设期限建成。不能按 期投入资金动工建设的,应当申请延期,延期最长期限为1年; 虽批准延期,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取消其享受的有关优惠 待遇,从延期之日起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 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Р第五章建设资金Р第二十二条设立工业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Р(一)?财政预算拔款;Р(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入留地方使用的部分资金;Р(三)?工业园区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有偿使用的资金;Р(四)?银行贷款和从国家、省、市争取的专项资金;РР(五)?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Р第二十三条使用专项资金,应由园区管委会会同财政部 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Р第二十四条 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将园区专项建设资金挪作他用。Р/r/r ♦?-g*y-?~~t~ /-t*Р弟八早 贝 1±Р第二十五条 禁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舌L摊 派,为入园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Р第二十六条在对入园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中,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天水市行政执法过错责 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Р(一)?相关审批手续不能按规定时限办结的;Р(二)?故意刁难、推诿扯皮的;Р(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Р(四)?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Р(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Р第七章附则Р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Р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有效期限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