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XX县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精简篇)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Р第十七条建设业主应确保安全生产的足额投入,工程施工中要坚持安全生产、文明作业,切实履行安全责任,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供水管道,不得在公路和园区道路上堆放砂石、水泥、钢材等建筑材料,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否则,责任自负。Р五、项目验收Р第十八条项目建成后,由企业向县工业园项目审核领导小组提交竣工验收书面申请。Р第十九条项目建成后,由县工业园项目审核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县财政、税务、国土、审计等部门对项目投资进行审计审查,对投资强度达不到要求的,投资方要按合同约定增加投资,否则,按实际投资额和投资强度标准折算,多占的土地每年按土地出让价20%的比例,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Р第二十条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必须在企业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约定的三度后,方可办理。Р六、配套服务Р第二十一条园区实行封闭管理体制。在项目建设生产期间,未经县工业小区管委会或工信局同意,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园区企业收取任何费用(除税收、安检外)。Р第二十二条建立引进项目跟踪服务机制。项目一经审定入园即确定引进单位为该项目的终身服务单位,该单位主要领导为服务第一责任人。入园企业的建设进度、投资额度、投资强度未达到合同要求的,不能认定该项目引进单位的招商引资任务。Р第二十三条入园企业工程建设的相关手续的办理,由引进单位牵头负责,县工业小区管委会、工信局、商务局积极配合。Р第二十四条为及时掌握项目进度,以便为项目提供必要服务,各在建单位要按季度报送进度报表,报送时间为每季度首月的5日前,报送地点为县工业园项目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内容包括到位资金、完成投资、形象进度等内容。Р七、附则Р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石府发14号、石府发1号、石府办字150号、石府发8号等文件同时废止。Р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工业园项目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工业小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