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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管理办法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数来缴纳用工工资保证金,用工工资保证金在企业搬迁前兑付完用工工资福利后三日内退还企业。(二)审批程序:租厂房企业要向工业园管委会提交入园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向工业园区管委会缴纳一定用工工资保证金,然后与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入园项目合同,企业凭项目合同及押金缴款通知证明方可办理工商、税务证照等相关手续。第七条:园区内严禁乱搭滥建瓦房、简易用房和低矮厂房,严禁在已硬化的道路上堆放建筑材料。第八条:入园企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原则实行建设项目报审制、招投标制、施工许可证制、工程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做到安全施工,工程质量达标。第九条:园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30万以下工程,由县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领导小组审核,参照园区工程指导价,工业园区党委、管委会通过后可直接发标;30万-50万工程,由县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领导小组审核,参照园区工程指导价,经县分管工业园区领导同意后,县纪委、财政局、审计局参与,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邀请有资质、讲诚信、有实力的施工单位邀投标;50万以上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第十条:工业园区企业服务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招商服务单位对园区企业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制”、“项目证照代理制”,帮助企业解决水电安装、劳资纠纷处置、突发事件处理等。县内各有关部门、单位对园区企业实行限时服务制。(二)工业园管委会为入园企业提供投资政策咨询、规划建设、土地征用、市政设施、金融、人力资源等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服务。(三)除刑事案件、安全生产和税收征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进入园区企业检查。确因工作需要,执法单位须向县优化办申请同意后,在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人员的陪同下进入企业检查。对于企业的检查应坚持教育管理为主,提供优质服务为主。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最终解释权归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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