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进展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项目投产后,生产企业要明确财务统计人员,健全财务统计制度,规范财务统计工作程序,按园区管理机构及各级统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相关资料和月、季、年报等统计报表。第四十二条入园企业须根据各企业的企业精神、道德规范、行为准则、企业制度、行业文化、产品特征等同步推进企业核心价值和文化建设。第八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三条入园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和安全评价、审查。项目竣工后,应按要求向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督审批部门申请“三同时”验收;向消防审批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第四十四条入园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将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第四十五条入园企业必须按时巡查相应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检查维护生产设备、消防器材、电路等,确保设备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视作安全事故处理。第四十六条入园企业必须按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及新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泡沫夹芯板,俗称“彩钢板”。如确有需要搭建夹芯板为原材料的临时办公场所和宿舍时,必须使用阻燃填充物(石棉、玻璃棉等)填充的原材料。第四十七条入园企业必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物资装备,全面建立从职人员安全意外伤害保障,强化安全生产应急演练,降低安全生产风险。第四十八条入园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园区管理机构及其他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发生安全事故或治安案件,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第九章服务企业管理第四十九条园区管理机构实行不定期通报园区运作情况及政策法规、安全生产和项目申报等,听取入园企业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