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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税务等相关审批手续提供全程代办服务。Р第五十一条 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初审。Р第五十二条 入园企业需由县内部门办理的所有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由园区管理机构收集后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在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权登记、企业建设报建除外);需报市以上审批的,由业务主管部门配合业主办齐申报材料并积极办理到位。РР第五十三条 园区各部门应积极向企业宣传省、市、县相关优惠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及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Р第十章 约束退出机制Р第五十四条 入园企业应按时限要求抓紧施工,对不能按约定期限开工和竣工投产的项目将作以下处理: Р(一)为监督购地自建、租地自建企业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建设与生产,购地自建、租地自建企业须在交付“通路、通水、通电、平整”用地后天内,缴纳总投资的履约保证金给园区管理机构专门帐户监管;本履约保证金在项目第一栋生产厂房(符合规划图设计)完成地上第一层主体建设后全部退还(不计息)。Р(二)结合司法实践及县招商引资的初衷,入园企业(新注册企业)需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承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三年内不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投资企业对本入园项目负有连带运营责任;如入园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三年内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县人民政府对投资企业追缴损失,追缴相当于变更股权课税额与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额的差额的违约金。Р(三)入园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五个月内未动工建设的、违法搭建的、建设进度明显滞后的,园区管理机构联合自然资源部门对该企业采取警示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并形成约谈书面材料记录在册。Р(四)因企业原因,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一年内没有动工建设的(不含围墙),由园区管理机构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解除协议,相关部门退还原土地使用者已缴交的地价款,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其它项目使用,并不退还该企业协议约定的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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