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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示范区园区管理办法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挪用环境卫生设施。Р第十五条园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看护和管理,对企业内公共场所要有专人清扫保洁、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清运。Р Р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Р第十六条为加强园区内环境保护,促进园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Р第十七条园区内各企业及个人有保护环境和互相监督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Р第十八条园区内各企业要积极配合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环保工作及检查。Р第十九条园区内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Р第二十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将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Р第二十一条企业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保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经Р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或闲置,否则一经发现将处以罚款及停产处理。Р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Р第二十二条园区企业或者个人对园区内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均有权向管委会和我县安监局报告或者举报。Р第二十三条园区企业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各企业要做好自身防汛抗洪的治理及防护,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Р第二十四条园区企业在发生或发现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管委会和安监局报告。Р Р第五章附则Р第二十五条对违反以上园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管理、安全监督办法的企业,管委会将协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者责令停业、关闭。Р第二十六条园区内所有企业要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坚持安全、文明生产;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监督管理。Р每月7日前向管委会报送生产、效益、固定资产等方面相关报表。Р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区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Р管理委员会。Р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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