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工业区建设用地监管办法管理办法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园区规划建设所各一份。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九条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通知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持工程验收合格证、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档案资料到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备案。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之前,不得投入使用。规划验收主要对主体建筑,围墙、门卫房、市政配套设施、绿化等进行综合验收,查验是否符合规划管理的相关要求。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要加强对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检查,查验是否符合工业园区规划要求。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二十一条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改正之前,对其建设申请不得予以审批。第二十二条在工业园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且严重影响园区规划的,由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影响园区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建设执法部门强制拆除。第二十三条阻碍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园区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格追究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所负责做好各项有关资料和数据的归类存档工作。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建设局规划办、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共同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工业区建设用地监管办法责任编辑:陈老师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