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主管部门汇报,既不制止又不汇报者,每发现一起,扣护林员管护费**元;Р(六)在林区内进行捕猎,逮鸟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护林员发现后,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否则,每发现一起,扣护林员管护费**元。Р(七)护林员无故不参加学习、培训、会议等相关活动,或抽查时不在岗位者每次扣管护费**元。Р(八)护林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为一年,护林员原身份不变,对护林员实行动态管理,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环保站对护林员进行不定期考核,合格的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解聘护林员。Р 第十五条、护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解聘Р(一)有违法犯罪行为的;Р (二)未能履行护林员职责,致使林木、林地受到破坏的;Р (三)经查实属监守自盗的和擅自批准他人砍伐林木的;Р (四)身体条件不能适应护林工作或长期在外经商、打工等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的;Р (五)发生火灾、严重病虫害、林木盗伐或滥伐等情况,故意隐瞒事实不报的。Р 护林员的解聘,由乡镇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协议约定,依法解除协议关系,给予解聘。Р第十六条、林业环保站对护林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每季度汇总一次,报县林业局备案。由县林业局按照检查的情况,验收合格后发放管护费。Р第十七条、实行护林员保证金制度,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登记在册的护林员从护林经费中每人每月扣发**元的保证金,在年度防火期内未发生森林火灾的,退还保证金;发生火灾的除没收保证金,对管护工作突出的护林员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Р 第十八条以上各项护林员违规所扣经费,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环保站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奖励给本乡镇年终考核优秀的护林员。Р第十九条林业局每年对各乡镇森林管护情况进行督查两次以上。Р第五章附则Р第二十条本规定由XX县林业局负责解释。Р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Р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若与其它护林员管理规定有抵触的,执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