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管护责任协议书式样由国家林业局规定(见附)。Р 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每年度签订一次。Р Р 第十九条 森林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Р (一)宣传天然林资源保护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Р (二)制止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Р (三)负责森林防火巡查,制止违章用火,发现火情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报告有关情况。Р (四)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有害生物发生情况。Р (五)制止乱捕乱猎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Р (六)阻止牲畜进入管护责任区毁坏林木及幼林。Р (七)及时报告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情况。Р 第二十条 森林管护人员应当按照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巡山日志等记录,有关森林管护资料应当及时归档管理。Р 第二十一条 森林管护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森林管护责任协议,完成任务并达到质量要求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兑现管护费。Р 第四章监督管理Р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Р (一)森林管护责任落实情况。Р (二)森林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Р (三)森林管护设施建设情况。Р (四)森林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Р (五)森林管护费使用及管理情况。Р (六)奖惩措施兑现情况。Р 第二十三条 国家林业局对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森林管护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国家级工程核查和“四到省”责任制实施情况统一考核。Р 第二十四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对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支付管护费的主要依据。Р 第二十五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认真总结森林管护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护措施和办法。Р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Р 第五章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