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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年均补助30000元。第二十五条社会公益事业经费:是指各级实施单位承担的消防、环卫、街道、广播电视、供水、供热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主要保障人员经费支出。第二十六条改革奖励资金:是指对有关省剥离实施单位办教育、医疗卫生职能给予的延续补助资金,以及支持国有森工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得力、取得显著成效给予的奖励资金。第二十七条天保工程实施过程中,实施单位政策性社会性职能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公检法司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补助资金,以及改革奖励资金,重点用于补充地方政府接受剥离机构和人员的经费等巩固改革成果支出,具体用途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第八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实施单位用天保资金购置固定资产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所购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第二十九条实施单位要加强对天保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定期进行核对,保证7账卡、账实相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领用、保管、保养、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第九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天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第三十一条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第三十三条随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和物价变化,财政部将会同国家林业局在充分调查、分析、论证的基础上,适时研究调整天保资金有关标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10月25日印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6]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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