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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精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1184KB

文档介绍
十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灾情的统计、核实、核销,汇总后向国家林业局备案。国家林业局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报的情况,必要时对核销的营造林面积进行核查。第三十一条经核销后的地块,适宜继续开展营造林的,可重新纳入作业设计范围。第四章建设成果管理第三十二条营造林成果验收后,需要移交林权所有者管理的,实施单位应及时移交。合股造林的,按照有关协议办理。第三十三条认真清理营造林结余资金。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第三十四条各地要认真总结营造林中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各项技术措施和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第三十五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工程实施单位要建立完备的营造林管理档案,及时更新营造林的有关数据,准确提交有关报表和信息,实行科学化、电子化管理。奖惩第三十六条对营造林质量高、成效好、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成效差、严重不合格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三十七条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质量事故的,要依照《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八条实施单位应将自查的结果,作为对营造林支付报酬的主要依据;省级复查结果,应当作为对实施单位年度营造林资金和任务进行调整和安排的主要依据;国家级核查结果,应作为对省级单位营造林资金和任务进行调整和安排的主要依据。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林业局备案。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主题词:天然林工程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工作总站、基金总站(稽查办)、经研中心、规划院、西北院。本局发送:造林司、资源司、政法司、计资司、科技司。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07年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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