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聘用期为一年,护林员原身份不变,对护林员实行动态管理,由县林业局、乡镇林业站对护林员进行不定期考核,合格的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免去护林员资格。Р三、护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免去护林员资格; Р(一)有违法犯罪行为的;Р(二)未能履行护林员职责,致使林木、林地受到破坏的; Р(三)经查实属监守自盗的; Р(四)身体条件不能适应护林工作或长期在外经商、打工等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的; Р(五)发生火灾、严重病虫害、林木盗伐或滥伐等情况,故意隐瞒事实不报的。Р护林员的免除,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合同关系,免去护林员资格。Р四、林业主管部门对护林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半年汇总一次,报县林业局备案。由县林业局、财政局按照检查的情况,待年底验收合格后发放管护费。Р五、实行护林员保证金制度,根据平森防指18号文精神,对登记在册的护林员根据所管护林片大小每人交纳1000—20xx元不等的保证金,在年度防火期内未发生森林火灾的,退还保证金,并全额发放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发生火灾的除没收保证金外扣发一定比例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对管护工作突出的护林员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РⅩⅩ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6日(编辑:Р新新)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