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对项目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工程投资计划下达1年后尚未开工建设;(二)擅自调整年度建设计划,截留、挪用、挤占工程资金;(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项目无法建设;(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有违法行为;(五)工程区内发生毁林或乱占林地,且情节较为严重。第二十四条县林业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建设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建立工程档案,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七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五条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综合评分的方法进行考核奖惩。第二十六条县政府对各乡镇(场)的天保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县林业局对各乡镇(场)、国有林场天保工程管理站及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及办法分别按照县政府与各乡镇(场)、县林业局与各乡镇(场)、国有林场天保工程管理站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执行。第二十七条对天保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好、质量高、成绩突出的乡镇(场),按照县政府与各乡镇(场)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进行表彰奖励;对天保工程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乡镇(场)、国有林场天保工程管理站和管理人员分别按照全县乡镇(场)、国有林场天保工程管理站和管理人员总数一定比例进行表彰奖励。第二十八条对没有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完成任务的乡镇(场)及国有林场,限期责令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调减次年的天保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场)、国有林场天保工程管理站按照中、省天保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考核不合格的天保工程管理、管护人员予以辞退。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止。天然林能源保护监管办法责任编辑:陈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