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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书(精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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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2016年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书Р2016年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书Р Р 为进一步做好2016年我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办法》等相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目标责任书。Р一、责任目标Р(一)全乡(镇)森林保有量稳定在X万亩以上,森林覆盖率稳定在X%以上,林木蓄积稳定在X万立方米以上,林地保有量稳定在X万亩以上;Р(二)完成年度县下达的营造林任务;Р(三)年度森林采伐消耗量不超过县下达的采伐限额指标;Р(四)年度内林业案件的行政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结案率达100%;林业刑事案件发生上报查处率要达到100%;Р(五)辖区内年度森林火灾受害面积控制在X亩以下,受害率控制在0.5 以下;Р(六)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3.0 以内,年内无大面积的森林病虫害特别是无松材线虫病的发生。Р二、责任措施Р(一)负责本辖区内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领导,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考核机构;Р(二)负责落实责任书的签订,各乡镇与村、村与组层层签订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书,责任书签订率要达到100%;Р(三)负责辖区内群众的普法教育,积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加大《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和自觉性;Р三、奖励和处罚Р年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考核组依照《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对各乡(镇)进行考核评分。对年度考核达到优等次的乡(镇),给予通报表彰;对年度考核为差的,对其发出黄牌警告,Р其分管领导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连续2年被黄牌警告的,由乡(镇)长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连续三年考核总分仍达不到70分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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