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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资料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护。第二十条签订的森林管护合同,要明确管护四至界限、管护面积、管护责任、管护质量要求、管护年限、管护措施,以及管护报酬、林下资源开发利用和奖惩措施等内容。第二十一条管护人员要按照管护合同的要求,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做好巡山记录,有关管护资料要归档管理。第二十二条按照管护合同完成管护任务并达到质量要求的,实施单位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兑现管护报酬,确保森林管护人员的权益。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实施单位森林管护成效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管护责任的落实情况。(二)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及成效。(三)管护设施建设和完成情况。(四)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五)管护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六)管护报酬及奖惩措施兑现情况。第二十四条实施单位应将自查的结果,作为对森林管护承包单位和个人支付管护经费和报酬的主要依据;省、市(地、州)林业主管部门的复查结果,作为对实施单位年度森林管护事业费提出调整和安排意见的主要依据;国家级核查的结果,作为对省级森林管护事业费提出调整和安排意见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五条国家林业局对各省级天保工程森林管护项目进行的抽查,统一纳入国家级工程核查和工程“四到省”考核工作范围。第五章奖惩措施第二十六条实施单位要对森林管护成效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认真总结森林管护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护措施和办法。第二十七条对森林管护效果好、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护效果差、保护森林资源不力或违规使用森林管护资金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十八条对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或者严重违规使用森林管护资金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林业局备案。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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