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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逾期_代偿_追偿和损失管理制度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务的,公司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Р执行中需与被执行人就财产折价进行协商或执行和解的,法律顾问(或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提出具体方案,报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董事会审批。Р执行终结后,法律顾问(或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应作出追偿终结报告,报公司领导审阅。Р 第十七条代偿项目追偿过程中,应积极争取当地财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Р第五节    担保损失Р第十八条 代偿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为担保赔付损失:Р(一)被担保企业或反担保人仍在经营,但因受重大不利因素的影响,已三年以上不能归还其欠省公司的各项借款,且没有其他还款保证的; Р(二)发生代偿后,通过诉讼、仲裁程序,并经强制执行或被担保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算,被担保企业仍不能归还所欠省公司的各项借款,而反担保人经核查认定也无能力代其偿还所欠债款的。Р 第十九条 担保损失的确认及审批程序:Р (一)风险管理部出具资产损失报告,并附详细报损资料,由法律顾问(或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对报损项目出具法律意见,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署意见;Р (二)公司分管领导审批;Р(三)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审批;Р(四)公司董事会审批;Р 第二十条 报损项目的后续工作Р 担保损失核销后,并不意味着追偿工作的结束。对于报损项目,应采取“账销债留”的方式,继续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同时要采取严格控制的保密措施,任何人不能通知债务人公司债权的核销情况。Р项目经理A、B角及风险管理部要关注项目企业的后续发展情况,注意保持追偿债务的法律时效。一旦出现转机,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Р第六节   信用记录Р第二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应登记受保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对发生过欠息、逾期、代偿及损失等不良信用行为的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Р第七节   附   则Р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改。Р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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