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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逾期、代偿、追偿和损失管理制度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20 |  大小:53KB

文档介绍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一般情况下应由法律顾问(或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出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且公司需作出重大让步的,由公司负责人与法律顾问(或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共同参加。法律顾问(或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应在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争取尽快结案(裁判文书生效)。结案后,应作出结案报告,报公司领导审阅。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未结案的,应提出诉讼进展报告。(四)执行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公司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需与被执行人就财产折价进行协商或执行和解的,法律顾问(或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提出具体方案,报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董事会审批。执行终结后,法律顾问(或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应作出追偿终结报告,报公司领导审阅。 第十七条代偿项目追偿过程中,应积极争取当地财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第五节   担保损失第十八条 代偿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为担保赔付损失:(一)被担保企业或反担保人仍在经营,但因受重大不利因素的影响,已三年以上不能归还其欠省公司的各项借款,且没有其他还款保证的;(二)发生代偿后,通过诉讼、仲裁程序,并经强制执行或被担保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算,被担保企业仍不能归还所欠省公司的各项借款,而反担保人经核查认定也无能力代其偿还所欠债款的。 第十九条 担保损失的确认及审批程序: (一)风险管理部出具资产损失报告,并附详细报损资料,由法律顾问(或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对报损项目出具法律意见,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公司分管领导审批;(三)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审批;(四)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条 报损项目的后续工作 担保损失核销后,并不意味着追偿工作的结束。对于报损项目,应采取“账销债留”的方式,继续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同时要采取严格控制的保密措施,任何人不能通知债务人公司债权的核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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