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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txt  |  页数: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三十三条业务系统研发人员与业务系统维护操作人员职责和权限必须分离,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业务系统研发人员负责业务系统编程工作,不得直接对业务数据进行操作;业务系统维护操作人员根据研发人员所编程序进行业务系统维护操作,不得承担业务系统的编程工作。业务系统维护操作人员应为中心在编人员。Р第三十四条建立数据录入、修改、访问、使用、保密、维护的权限管理制度,明确数据操作所依据的有效凭证和必须履行的审批手续,加强对信息系统数据的监控。通过计算机后台修改业务系统数据的业务应设置三级Р(含三级)以上操作权限。按照上级要求,逐步建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数据库,建立远程备份机制,确保数据安全。Р第三十五条业务系统应设置业务操作、系统维护的记录和可检查功能。业务系统上所有操作都必须留有记录(痕迹),具有可塑性和可复核性。业务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定期自查或检查操作记录,业务系统维护技术文档应作为长期档案归档保管。Р第三十六条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反馈机制。对业务数据等信息管理、交流和反馈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管理层及时了解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综合数据。Р第三十七条业务系统与互联网必须实现物理隔离,防止通过网络篡改业务系统数据行为。对于涉密信息需要在网上传输的进行加密处理,加强网络和计算机病毒防护,确保网络安全。Р第三十八条加强密码管理,每年至少更换一次操作密码,岗位变动时应随时更换操作密码,确保密码和指纹使用安全。Р第六章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Р第四十一条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办理情况应每月自查一次。Р第四十四条建立奖惩制度。对内控工作好的科室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中心工作人员不遵守内部控制制度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七章附则Р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淮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Р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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