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标准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四年以上(含四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以此类推,距法定退休年龄相差年数每减少一年,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Р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手续。重新就业后再次发生工伤的,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根据新的伤残情况和单位参保情况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Р 第四十八条一级至六级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依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改发基本养老金。按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伤残津贴时,由养老保险基金按计算的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时,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部分。Р 第四十九条工伤职工工伤旧伤复发,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二条的待遇。Р 第五十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Р (一)丧葬补助金为市、县(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Р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Р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市、县(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Р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