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二)幼儿教育法规的形式 1.教育法律 2.教育行政法规 3.部门教育规章 4.地方性教育法规 5.地方性教育规章 1.教育法律在我国,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包括一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所有法律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我们通常所讲的法律是狭义上的。 2. 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在推动我国教育改革和领导、管理教育工作的过程中,国务院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规。 3. 部门教育规章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依据这一规定,部门教育规章就是指由国务院所属的主管教育的部门,如教育部、国家教育委员会等,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制定的教育行政规章。 4. 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要由法律规定的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同时,较大的市的人大代表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法规的名称,通常有条例、实施办法、规定、补充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除此之外,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因此, 地方性教育法规就是指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