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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教师惩戒权(2)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ppt  |  页数:27 |  大小:177KB

文档介绍
常开展的权力,这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利之一。(教育教学,评定学生,自我进修等权利一样)РР依据一:法理依据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中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 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这些法律规定明确了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指导权和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处分权。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教师惩戒权的肯定。РРР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首次明确提出“禁止体罚学生”,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又将其扩充为“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些法律明文禁止体罚,但并未否定教师拥有惩戒权。РР依据二:教育目的实现的需要Р引导学生提升思想,全面发展,使其由自然人逐渐发展为社会人。这一社会化过程非常复杂而持久。 ?一群个性各异、生动活泼的孩子,他们年龄小,知识经验不足,辨别是非的能力差,既需要教师春风化雨般的谆谆教导,又需要纪律、制度的严格约束。РРР需要依靠个人的素养、威信,还需要有一定的纪律、秩序和组织管理形式作保证。因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总有个别学生不仅无理想、不愿学习,而且经常违犯校纪校规,损害其他同学的受教育权。个人作为社会有机体的一分子,社会有权力要求其接受教育成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一些学生只知享受权利却不愿履行义务,这从客观上就要求教师合理使用惩戒权。РР依据三:教育制度化的需要Р学校成为一个具有明确目标和严格等级制度的准科层组织,班级成为制度化教育结构中的典范范例 。?需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来保证教育活动过程的实现。这自然就需赋予学校、教师管理和规范学生行为的权力:对于学生违犯规章制度、有损集体利益、有碍顺利实现共同目标的行为实施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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