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惩戒权利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其中,教师是权利人、学生是义务人,教师惩戒权利中主要表现为教师与学生的教育、管理关系;实质上,在师生关系的背后,还隐含着一系列的关系,既包含有国家与在校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也包含有国家与学校、教师之间的委托关系,还包含有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与学校、教师之间的委托关系,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与未成人学生之间的监护关系。在种种复杂关系中,既有权利人和义务人地位不对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也有权利主体双方地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根本上说,惩戒权乃是中小学教师接受国家、学校及学生家长的委托,针对学生做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约制、管理的一种权利。三、教师惩罚权的形式主要形式有八种:1.言语责备2.隔离措施3.剥夺某种权利4.没收5.留校6.警告7.记入学生档案的处分8.停学和开除。并进一步提出了4种惩戒的病理表现:1.体罚2.停学3.开除4.精神罚(心罚)。劳凯声教授在他主编的《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一书中又对教师惩戒权的表现形式作了更为详细的解释与说明,他列举了与前述相同的8种惩戒形式,但却将体罚、停学、开除和精神罚(心罚)这几种形式列为有争议的惩戒形式,并未直接定性为错误的惩戒形式。教师的惩戒权形式类型主要分为主要分为:(一)正确的惩戒形式;(二)错误的惩戒形式教师惩戒权形式类型(一)正确惩戒形式正确惩戒形式是指那些符合教育规律、有益于学生身心发展的合法的教育惩戒形式。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种:1.口头惩戒口头惩戒是指对学生的不合范言行直接用语言进行批评,以转变学生的不合范言行。这是惩戒形式中较轻微、运用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其优点是惩戒及时、直接,操作灵活,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私下进行。其缺点是费时,对教师的惩戒技巧要求较高,易于与师生间的谈话相混淆。另外,这种形式往往会随教师的主观情绪波动而转变惩戒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