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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薪酬福利的调与控教材课程

上传者:梦溪 |  格式:ppt  |  页数:72 |  大小:672KB

文档介绍
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除外。(江苏)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浙江)92、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双方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而终止应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但该情形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故在此情况下,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但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深圳)各地裁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6〕6号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8]181号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纪要(武汉)《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2009]7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四) 征求意见稿各地裁审规定参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北京市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天津)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若干问题处理指导意见(上海)各地裁审规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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