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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和分析专业知识课件

上传者:梦溪 |  格式:ppt  |  页数:44 |  大小:327KB

文档介绍
。6个月后,公司对该研发部经理的表现不满意,意欲解除劳动合同,在征求研发部经理本人意见时,研发部经理表示不愿意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希望继续工作直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总经理向人事经理征询意见,人事经理突然想到双方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薪资,而薪资属于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没有法定条款的劳动合同无效,所以双方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公司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只需要提前30天通知即可,无需找其他理由。简析:缺少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是否就无效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必备条款就是无效合同,所以公司人事经理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本案例中,劳动合同中对薪资没有约定,可以视为约定不明,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至于薪资事项约定不明的处理,通常是按照双方再行协商的办法处理;若协商不成,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本案例中研发部经理薪资的公平处理应当按照前6个月的薪资水平来合理推定。至于人事经理说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案例5:规章制度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作用案情简介:吴某于2004年3月被聘为某商业银行支行行长助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支行根据经营需要,有权调动吴某工作岗位,吴某有权反映本人意见但必须服从调动。2004年年底,吴某以购买私房为由向该行小金库借款1万元,一直未还。第二年,该行上级机关撤销其行长助理职务,并书面通知其到下属营业部工作,吴某表示异议。在银行两次找其谈话后均未到岗位工作。此后,吴某还协助已被免职的原支行行长一起隐瞒单位账外账,并从中支取现金购买超市礼券等。2006年5月,吴某因涉嫌职务侵占被逮捕。2007年6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后,吴某被释放。2007年12月19日银行根据该行的员工奖惩办法等规定作出给予吴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吴某遂申请仲裁,但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也未支持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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