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七条关于在女职工月经期间给予公假和酌情照顾的问题: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此外,从事生产第一线长久站立行走作业的女职工,如纺织挡车等在月经期间也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公假一天或其他照顾。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2、先兆流产、早产保胎假规定保胎假: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疾病待遇:医生开具证明,按病假待遇处理,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3、产前检查时间和产前假规定产前检查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如下:(1)孕早期: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2)孕中期: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3)孕晚期: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产前假:怀孕第8月始至第10月前半月可以批准情形: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应当批准情形: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产前假两个半月,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