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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章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ppt  |  页数:56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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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线”:国家主权?强调对土地、矿藏、河流等的法律的管辖和管制Р二、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Р(一)不动产动产区别说Р(二)萨维尼的动产三分说Р(三)不动产动产同一说Р(一)不动产动产区别说Р也称为“异则主义”。这种学说盛行于“法则区别说”时代,直到19世纪欧洲各国学者均主张这一原则。他们将动产和不动产区别开来,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动产附属于人,没有独立的法律适用原则,而是一律适用所有人的属人法(住所地法或国籍法)。其法律格言是:“动产随人”或“动产无场所”。Р(二)萨维尼的动产三分说Р萨维尼在1849年《现代罗马法体系》中将动产分为三类:?(1)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动产(如旅行者的随身行李、运送中的商品),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2)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动产(如摆设的家具、图书、艺术品等),适用物之所在地法。(3)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行李等。视情况可分为归入第(1)类或第(2)类。? 另外,萨维尼还主张:动产物权的设定和转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动产的继承和夫妻财产问题适用属人法。?该学说在“异则主义”和“同则主义”之间起到了过渡性的作用。Р(三)不动产动产同一说Р也称为“同则主义”,是指不分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关系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19世纪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进一步发展,动产规模增大,跨国间流动资本增加,资本的国际流动范围日益扩展。动产所有者住所地与动产所在地经常不一致,或一个所有者的动产可能遍及数国并涉及数国的经济活动,而动产所在国也不愿意用所有人的属人法来解决位于自己境内的动产物权问题。所以,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的物权问题,理论界逐步由“异则主义”过渡到“同则主义”。而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从19世纪末开始,各国逐渐抛弃了“动产随人”规则,转而主张不分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关系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目前,物之所在地法也成为解决有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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