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手续, 符合……, 即为有效”, 尽管《适用法》对于该条其立法意图意指结婚的形式要件, 但在此采用“结婚手续”一词并不能完全代替结婚的形式, 因为世界各国的结婚实践中, 结婚的形式有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6 】赵相林. 国际私法[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 278 。 10 结合制及不用任何形式的夫妻同居制, 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 没有使用“结婚手续”一次的法律。“手续”一词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 中国办理结婚“手续”专指办理登记手续[7] ,在国际司法实践多种结婚的形式中将已全面适用。【7】根据以上分析,建议将第 21 条中的“结婚条件”一词,直接改为“结婚实质要件”; 建议将第 21 条中的“结婚手续”一词,直接改为“结婚形式要件”。 2 、对于领事婚姻应当作明确规定。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 一国驻国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 办理结婚手续, 而成立婚姻的制度。领事婚姻问题的实质是, 驻在国是否承认外国人之间在其内国依当事人本国法举行的结婚。【8】多数国家都承认领事婚姻制度, 仅具体的做法略有差异。有的国家如日本、德国、巴西、比利时等国, 要求举行领事婚姻的双方都必须是派遣国公民; 有些国家如丹麦、瑞典、挪威、意大利、澳大利亚、葡萄牙、保加利亚等国只要求一方是派遣国公民; 有些国家如法国驻外使领馆只举行丈夫一方为法国公民的领事婚姻。一般来说, 凡经驻在国同意的领事婚姻, 在驻在国、派遣国和第三国都是有效的; 如果驻在国或第三国对领事婚姻不予承认, 则会被认为无效。另外, 在国际条约中,如 1902 年《婚姻法【7 】郭玉君: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婚姻家庭法律选择规则【J】, 政法论坛, 2011 (5) 【8 】韩德培. 国际私法[ 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222 .